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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2:25:09人气:

  IM体育官方资讯中心为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请于2020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产石料作业等活动中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法所称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含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处置、道路清扫保洁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信息公开以及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权利,有权投诉、举报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防尘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防尘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防尘责任)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防尘责任)运输煤炭、焦炭、垃圾、渣土IM体育官方、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表层土清理的,应当设置围档和临时弃土场地,硬化施工现场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二)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其中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六)施工工地内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七)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施工防尘措施)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外,房屋建筑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施工防尘措施)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外,市政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因施工工艺无法实现的除外),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住宅小区在水、电、煤气管道和通讯管网建设、维修、改造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住宅小区的业主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四)装饰装修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但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物料堆放防尘措施)堆放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道路保洁防尘措施)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喷雾频次,并根据常州市大气污染应急的要求,增加道路洒水冲洗次数;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绿化养护防尘措施)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IM体育官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等应采用清扫、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五条(裸露地面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防尘要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促进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弃土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七条(网格化管理)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监管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名录监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以及扬尘控制的有关措施等予以告知,建设单位应当签署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第三十条(联合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停工限产豁免)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国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或者不产生扬尘的生产、施工工序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停产(工)、限产豁免。

  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未履行监督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土方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落实应急管控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运输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条(道路管线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IM体育官方、未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九条(道路保洁防尘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道路养护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绿化养护防尘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矿产石料作业区防尘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产石料作业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二条(裸露地面防尘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裸露地面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由属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责任)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综合执法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参照执行)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随之也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尤其大气颗粒物成为了影响社会公众感官体验的重要污染物。虽然现行有关扬尘管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等已在管理中得以落实,我市曾于2009年印发《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96号),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管理部门及职责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草案)》。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主要政策依据。《办法(草案)》参照近年来出台的各类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常州市《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常州市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工作方案》《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州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实施细则》等,立足现状,谋划长远,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3.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立法小组收集研究了51个省市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主要参考省内外兄弟城市《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博采众长,吸收借鉴成功经验,充实《办法(草案)》。

  目前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及空白是影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涉及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办法(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现状,《办法(草案)》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中分类规范了建设工程、房屋建设、道路管线、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产石料作业区和裸土防尘措施,还明确了垃圾消纳场地防尘要求。

  为解决扬尘污染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能发现违法事实,却很难确定违法行为人,无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的难题,《办法(草案)》第十条设置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虽然工业企业的防尘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较明确的规定,其他城市立法均未单独设置“工业企业防尘责任”条款。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工业企业的防尘责任,《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细化了工业企业防尘责任。

  扬尘污染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等,《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明确并细化了各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办法(草案)》通过第三十条建立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以利于避免管理盲区,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效率。

  为调动扬尘污染责任主体的自觉和自律意识,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办法(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工地赋予停产(工)、限产豁免权。

  鉴于上位法对扬尘污染行为的处罚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至四十四条结合常州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补充细化了罚则,对扬尘污染主体及行为规定具体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办法》的适用性、执行力和威慑力,可以成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从而有效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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